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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建设要渐进不要急进

来源:基层,民主,民主建设,建设,渐进,不要,急进 发布时间:2008-12-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全国有16个省份正在或已经完成了新一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尽管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海选”,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候选人选举方式,但至今还没有实现全国的普及。即便是实行了“海选”的地方,也经常会听到一些非议和抱怨,有的甚至阻力重重。如何看待目前出现的这样一些问题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史卫民认为,对于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做法,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任何对民主政治发展的过高“奢求”和急于求成的心理,都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

  史卫民认为,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5年,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并发展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并确定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基本思路。第二个阶段是从1986年到1995年,其特点是以村民委员选举的突破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三阶段是1996年到1999年,村民自治蓬勃发展并推动了乡镇政府的选举,成为基层民主建设新的着力点。此时,村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改变农村治理模式把村民自治推向纵深发展,大力推进了“海选”的普及,并为之设立了如严格实行秘密划票、建立候选人竞选规则等相应制度。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组织法,使暂行了10年的试行法成为正式法律。

  另外,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开始推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在乡镇长的选举中出现了诸如“公选”、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三票制”、通过选民投信任票后再进行选举的“两票选任制”等,使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有了更实质的进展。第四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全面拓展的新阶段,其突出特点是“公选”的逐步普及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出现,以及对基层选举“规范”性措施的出台。

  现在,不仅在乡镇一级,在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干部的选任中也纷纷出现“公选”的事例。另外,今年7月份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增加了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还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了明确规定。

  史卫民说,纵观24年的发展历程,整体上是“渐进”的过程。史卫民强调:“制度性的变革,从发端、定型到推广完善,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任何拔苗助长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同时,对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大起大落的发展模式和运动型的发展模式,不仅无助于不平衡的消除,反而会使差距拉大,延缓整体进程。”

  当然,这个“渐进”不是裹足不前,更不是倒退。目前正在实行的“以点带面”的作法,即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正是“渐进”过程中的优选办法。史卫民说,在试点中,一定要注意对试点的价值和作用,要有全局性的考虑和评判,认真衡量试点是否真正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实质性发展和整体推进,而不简单追求“轰动效应”,或是盲目地“突破”所谓旧体制。

  另外,对试点还要有宽容的态度,即使出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也不要横加指责,应该为新制度的出现预留出一定的空间。应该看到,一些所谓“超前”的试点,即使今天打下去,明天还会冒出来。如果没有生命力的试点,自然会自生自灭,不用大惊小怪。

  关于大家普遍关心的用选举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问题,史卫民认为,一些人过于关注“直接选举”,积极推动“直接选举”,却忽视了在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间接选举”。将所有的间接选举全部改成直接选举,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未来中国的最佳选择,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间接选举还会与直接选举并存。随着选举制度的规范,尤其是间接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他制度的缺乏将成为突出的问题,无论是村民自治、社区建设,还是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都将不得不面对同样的问题。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目前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社区发展)、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已经确立了密不可分的整体关系,单项独进的局面必将被整体推进所取代。以“公选”乡镇长为例,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只考虑地方党委的运作问题,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限定在认可“公选”的候选人上,无益于间接选举制度的完善;只有把“公选”与法定的间接选举程序衔接起来,才能真正起到进一步完善间接选举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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