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委建立健全帮扶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推进帮扶工作,建立健全了操作性强的帮扶工作责任制,将各级责任捆绑在一起,确保该市贫困村、困难村三年脱贫。
帮扶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挂钩帮扶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有帮扶任务的单位“一把手”为帮扶工作的责任人,每个季度至少到村1次。帮扶单位要落实1名分管领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帮扶工作。
二、市五套班子领导每人挂钩联系一个贫困村(困难村)。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常深入挂钩村指导帮扶工作。
三、有帮扶任务的单位(领导)为挂钩村办1至2个具有造血功能的扶贫项目,力争2003年年底前完成1个项目的建设工作,2004年上半年完成所有项目的建设工作。对一些一无资源二无技术三无管理人才的贫困村、困难村,可采取异地造血或通过政策优惠、入股分红等形式帮扶。
四、各镇(街)要成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党委书记是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做好帮扶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帮扶工作会议,及时听取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有贫困村、困难村的镇(街),要建立镇(街)领导挂钩联系贫困村、困难村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五、实行结对子帮扶的,帮扶双方的村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帮扶双方所在镇的党委书记有组织协调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六、挂钩帮扶单位对帮扶对象实行综合帮扶在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要按照“三个好”(班子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评价好)的要求,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帮助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干部、党员素质,协助做好农村稳定工作。
七、市委基层办、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所在镇党委共同负责监督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资金使用。
八、帮扶工作实行包括干帮扶,帮扶三年(2002年至2004年),跟踪一年(2005)年。先达标先验收,早达标早脱钩,不达标不脱钩。
九、各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所在镇要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十、挂钩帮扶单位和有贫困村、困难村的镇,每个季度末要书面向市委基层办简要汇报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帮扶项目今后如发生产权转移或变更,按穗农基办[2003]11号文的规定操作。
同时,明确规定了帮扶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奖罚措施:
一、市直单位挂点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挂钩单位要继续跟踪负责,直至挂点村脱贫为止。
二、经过2004年验收,集体经济年纯收未达到3万元的贫困村、困难村,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村党支部书不能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不达标村超过村总数10%的镇,其中山区镇(正果、福和、派潭、小楼)不达标村超过20%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
三、挂点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该村脱贫前挂钩单位主要领导和镇党政主要领导、挂村领导不能评先。
四、富村帮穷村进行结对子帮扶,被帮扶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帮扶村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帮扶村的“两委”“一把手”不能评先;同一个镇帮扶2条以上村,被帮扶村40%未脱贫的,镇党委不能评为先进镇党委。
五、凡擅自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对领导重视、措施得成效明显、按时完成帮扶任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帮扶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挂钩帮扶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有帮扶任务的单位“一把手”为帮扶工作的责任人,每个季度至少到村1次。帮扶单位要落实1名分管领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帮扶工作。
二、市五套班子领导每人挂钩联系一个贫困村(困难村)。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常深入挂钩村指导帮扶工作。
三、有帮扶任务的单位(领导)为挂钩村办1至2个具有造血功能的扶贫项目,力争2003年年底前完成1个项目的建设工作,2004年上半年完成所有项目的建设工作。对一些一无资源二无技术三无管理人才的贫困村、困难村,可采取异地造血或通过政策优惠、入股分红等形式帮扶。
四、各镇(街)要成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党委书记是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做好帮扶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帮扶工作会议,及时听取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有贫困村、困难村的镇(街),要建立镇(街)领导挂钩联系贫困村、困难村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五、实行结对子帮扶的,帮扶双方的村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帮扶双方所在镇的党委书记有组织协调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六、挂钩帮扶单位对帮扶对象实行综合帮扶在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要按照“三个好”(班子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评价好)的要求,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帮助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干部、党员素质,协助做好农村稳定工作。
七、市委基层办、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所在镇党委共同负责监督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资金使用。
八、帮扶工作实行包括干帮扶,帮扶三年(2002年至2004年),跟踪一年(2005)年。先达标先验收,早达标早脱钩,不达标不脱钩。
九、各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所在镇要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十、挂钩帮扶单位和有贫困村、困难村的镇,每个季度末要书面向市委基层办简要汇报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帮扶项目今后如发生产权转移或变更,按穗农基办[2003]11号文的规定操作。
同时,明确规定了帮扶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奖罚措施:
一、市直单位挂点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挂钩单位要继续跟踪负责,直至挂点村脱贫为止。
二、经过2004年验收,集体经济年纯收未达到3万元的贫困村、困难村,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村党支部书不能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不达标村超过村总数10%的镇,其中山区镇(正果、福和、派潭、小楼)不达标村超过20%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
三、挂点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该村脱贫前挂钩单位主要领导和镇党政主要领导、挂村领导不能评先。
四、富村帮穷村进行结对子帮扶,被帮扶村未实现三年脱贫的,帮扶村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帮扶村的“两委”“一把手”不能评先;同一个镇帮扶2条以上村,被帮扶村40%未脱贫的,镇党委不能评为先进镇党委。
五、凡擅自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对领导重视、措施得成效明显、按时完成帮扶任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