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业行为、组织行为和廉政行为,加强广大基层干部的爱岗敬业、服务“三农”、清正廉洁的意识,浏阳市出台《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对全市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包括日常工作规范、组织行为规范、廉洁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共六章二十八条。其中日常工作规范主要是从日常工作作风、学习、制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十一点要求;组织行为规范主要是从强调组织原则、明确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七点要求;廉洁行为规范主要是从清正廉洁方面提出了二十八点要求。农村基层干部违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纪律处分以及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规实行罢免或免职处理。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情况将列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组织委员、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党代表参与监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加强督促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