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党员应由田些党组织决定和批准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尚须逐级审查、签署意见.报县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