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党章部分重要内容比较四
入党仪式和入党誓词。人党仪式即入党宣誓仪式,是表示党对党员的要求以及党员对党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的政治责任、对党的坚定信念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的一种形式。
据邓颖超同志回忆,在20年代初期,新党员被接收入党,不像后来那样,挂着鲜艳的党旗,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那时每个被接收入党的新党员,必须在党的组织负责人(或介绍人)宣布接收自己成为一个光荣的共产党员的同时,认真听取组织给自己宣布的共产党员应该遵守的党的守则,当时的守则内容是:“遵守党纲党章,参加党的组织,服从党的分配,定期交纳党费,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为共产主义奋斗到底。”还有一些地方则由党员个人发表入党誓言或诺言,以表明自己的决心,这些作法给每个新人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八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九大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九大党章开始有“劝其退党’的规定。十一大党章规定:“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十二大党章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脱党的规定,是自六大党章开始的。那时的党章在第十三章中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交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七大党章改为:“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八大党章改为:“党员没有正常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吸取了七大、八大党章条文的优点,在认定脱党条件和手续上,作了更为严谨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