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党章部分重要内容比较三
入党手续。党的一大规定的人党手续是: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党的二大党章规定:新党员要经过“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1923年三大通过和第一次修正章程,对人党介绍人和批准权限作新规定,并第一次规定了候补期。规定:党员人党时,须有正式人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以上规定说明,在建党初期人党手续虽比较简要,却是严格的,已具备了介绍、审查、批准、候补等必不可少的程序。
从七大党章开始,对人党手续有了更为系统的严格规定:凡新党员人党,均需个别履行人党手续,即须有本人的请求并在人党志愿书上签字,有介绍人的负责介绍书,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与决定及一定上级党委的批准。对于成批地集体地人党,认为是无效的。党章还分别不同对象,对介绍人、审批手续、候补期的时间作了规定,如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土兵人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支部大会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的党委批准,并有6个月的候补期;其他社会成分或参加过其他政党的人,则有更严格的手续规定。此外,还有介绍人对被介绍人负责介绍,党委派人同新党员谈话等规定。八大党章基本上是按七大党章规定精神,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条目有所变化,例如:批准权限由区委改为支部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含义更为确切;取消原有的不同的人党手续,原因是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和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再把人党者的社会成分分成两大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九大、十大党章对人党手续虽有某些规定,但取消了“预备期”,为林彪、四人帮突击发展党员开了方便之门,钻进了一些坏分子和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给党的建设带来很大的破坏作用。十二、十四、上五大党章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传统,重新载明: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规定申请人党的人,要填写人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此外、还对介绍人,职责,党支部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审查,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等也作了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