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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党章部分重要内容比较二

来源:历次,党章,部分,重要,重要内容,内容,比较 发布时间:2008-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入党资格和党员标准。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问题,是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历次党章对人党资格和党员标准都有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人党资格是:“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二大通过的正式党章第一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三大、四大党章均与二大党章做了同样的规定。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关于人党资格有了较大改变,除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是相同的以外,又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者”,使“愿忠实为本党服务”一句具体化了,并第一次将人党年龄限定为18岁以上。六大党章是由共产国际直接指导修改的,将人党资格改为:“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人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交纳党费者。”七大党章基本上保持了过去党章关于人党资格的规定,但第一次正式写明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从而充实和明确了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八大党章的特点是从我国已经进人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这个重要实际出发,着重指明:“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同时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体现了在执政条件下提高党员标准的精神。十四、十五大党章对人党资格和党员标准有较多修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它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作为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的条件。二是指明共产党员应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等。三是对党员义务和权利规定得更加严格和严谨。

党员义务。所谓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在我们党的最初几个党章中,都没有关于党员义务的单独条文,一般是在人党资格一项内规定,党员要“忠实的为本党服务”。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增写了党员“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以及“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的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等。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规定了党员有四条义务:(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党的八大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执政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规定党员义务有十条,除保留七大党章原有的内容外,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时,坚定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等。党章还规定了党员若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员义务的规定取消了;只是规定了党员必须做到的五条要求,十一大党章将五条要求增加到十一条。十二十、十四、十五大党章恢复了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在具体条目上较八大党章减少了,只有八条,但在内容上却充实和提高了。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等。

党员权利。在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当时,刘少奇同志就这项规定的意义指出:这是为了“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问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四项权利,即:党员有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河工作人员。八大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除七大党章原有内容外,根据扩大党内民主的精神,又作了较多补充,增加到七项权利,主要有: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有权要求亲自参加;党员对党的决议除了无条件执行外,可以保留意见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损害,八大党章还规定了:“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都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十二大、十四、十五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员权利的规定,并在内容上更为完善。例如:党员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的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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