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发展党员工作四明确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共常德市委常发[2008]4号文件精神,今年,安乡县吸取本县个别乡镇违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教训,对各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职能和要求作了调整和规范,对做好全县发展党员工作从职能、目标、责任和处罚四方面进行了明确,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发展党员工作不出差错。
一、职能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县直设党委单位和乡镇党委事业站所发展的党员由县委组织部考察,并提供考察意见,由各自党委研究。乡镇党委发展农民和社区居民入党由乡镇党委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签订发展农村党员工作责任状,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材料,出具材料审查通知单,提交乡镇党委研究。各单位党委书记和单位分管政工的负责人分别作为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目标明确。在发展党员时,县委组织部对新发展党员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即:新发展党员中农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生产或工作一线人员达70%以上;非公经济组织人员达1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党员达80%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文化党员达40%以上;妇女党员达25%以上;35周岁以下党员达65%以上。其中,乡镇每村每两年要新发展1名35岁以下党员,新发展的农民党员中35岁左右的优秀青年要达本乡镇当年新发展党员总数50%以上。逐步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后备力量严重不足和农村党员结构老龄化的问题。
三、责任明确。县委组织部同各乡镇党委签订发展农村党员工作责任状,从组织领导、目标要求、程序把握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乡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对农村党员发展严格把关。乡镇分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好党员发展的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各村党支部按要求指导入党对象完成入党材料的填写、撰写和上报工作,认真做好年轻党员发展规划,按程序发展党员。
四、处罚明确。在发展党员质量和程序上,县委组织部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农村党支部实行重点管理,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没有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进行谈话警示;对在入党手续和材料上弄虚作假,伪造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出现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