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员怎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凡属原单位管理,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支部应将他们编入党小组。如人数较多,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不便经常来往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定期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平时可组织他们参加居住地的党组织举办的政治活动。
(2)凡党的组织关系已转至街道的离退休党员干部,街道党组织应将他们编人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3)离开原单位所在地去外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安置地区,由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离退休的党员探望子女或亲属,暂住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与其他党员一样,由本单位的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其子女或亲属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纳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生活。
(5)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离退休党员体弱多病的特点,党组织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要适当,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