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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程序上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来源:用人,程序,程序上,遏制,上的,不正,不正之风 发布时间:2008-10-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提出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笔者认为,程序是操作的规范,在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往往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用人程序上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正确行使权力
严格履行程序是用程序来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的运作,正确行使权力是保证严格履行程序的关键。一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用程序来规范权力运作。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尤其是“一把手”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带头按章办事。在程序的规范下,正确行使自已的推荐权、决策权、监督权,程序规定中赋予了的权力,就可以行使,没有赋予的,就不能行使,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就是在程序上开了口子,就是在搞封官许愿、就是在搞拉帮结派、就是在搞任人唯亲,那也就是在违规违“法”。二是要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履行程序不变通。领导干部的选人用人权力主要包括推荐权、决策权,以及对整个程序的领导权、监督权。只有正确行使这些权力,才能保证履行程序不变通。当前,关键是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正确行使权力,尤其是决策权。“一把手”正确行使决策权,就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决不能搞独断专行、“一言堂”,决不能随意省掉推荐、考察程序,决不能临时动议干部;就要十分重视常委集体的决策权,决不能利用书记办公会的形式以“通气”变“定调”;就要十分重视党委委员的权力,决不能利用与委员个别酝酿的机会搞“说服”;就要十分重视职能部门的权力,决不能利用与机关酝酿的机会搞“授意”。做到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二、适度扩大民主
      民主是形成科学用人决策的重要保证,扩大民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扩大民主就必须从程序的各个环节入手,让民主贯穿程序的整个过程,努力增强民主的程序化。一是要在执行程序中坚持扩大民主。只要严格履行了程序,自然而然就坚持了扩大民主。在执行民主推荐程序时,我们要结合基层的实际,采取措施坚持扩大民主,扩大群众的“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要尽量做到程序公开、履行程序的过程公开、履行程序的结果公开,不断提高程序的民主化。二是要努力增强民主的程序化。扩大民主和履行程序既具有斗争性,又具有同一性。表面上很容易片面地认为履行程序就不能充分体现民主,要扩大民主就会冲击、损害程序,其实不然,严格履行程序就是保障民主,搞无原则、无程序的放任自流式的民主反而会无法实现民主。扩大民主,在基层的实践过程中有过许多的尝试,如我们尊重民意,实行的拟提拔干部的公示制,就是在实践基础上一步步摸索出了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简历、工作业绩、拟任职务、以及如何处理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等都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民主的程序化。
 
      三、主动接受监督
      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实现全流程监督,才能保证严格履行程序。一是要以监督为手段,确保程序落实到位。程序能否履行到位必须要加强监督,防止在履行程序时走形式、走过场,欺上瞒下,只有把监督搞到位,程序才能执行到位。比如,有的反映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作用的,不仅有“显规则”,即条例明确的一整套程序,还有一些“潜规则”,即领导的个人意图、来自各方面的无形影响等,有时作用很大,甚至左右局势。如,在个人推荐干部时,监督是否认真撰写署名推荐材料,是否模范遵守了推荐责任制;在酝酿时,监督上级是否给下级“授意”,是否广泛征求了有关领导成员的意见,是否在体现组织意图的同时充分发扬了民主;在讨论决策时,监督是否带头坚持了民主集中制,是否充分发挥了党委常委、委员们决策权的作用。二是要以程序为依据搞好监督。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程序,必须“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必须“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表决时,必须“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程序的监督,不仅形式上要做到,而且在内容上也不能来半点虚假,要通过监督真正达到“严任”的目的。不管是程序规范,还是监督管理,目的都是为了选准干部,对选人用人出现失察、失误的,要坚决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四、注重制度创新
     干部工作程序化是不断发展的,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也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从各个环节入手,不断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一是要坚决执行现有制度体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要实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等制度。这些制度是程序的具体化,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保证选人用人客观公正的程序性规定,必须坚决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到位。二是要在程序规范下创新制度。要建立健全选拔任用的各项具体制度,把制度贯穿于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决定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范行为。要结合实际,按照程序的规定,摸索总结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比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度,就包括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免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要继续执行经实践检验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如,为了有效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我县就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项在重大实践活动中考察了解干部的制度,明确规定所有后备干部必须在抗洪抢险、建整扶贫、企业改制、农村改革、重点村整治等“急难险重”的实践活动中进行锻炼,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综合分析,并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了识人用人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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