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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落实难的思考与对策

来源:监督,监督制度,制度,落实,实难,难的,思考,对策 发布时间:2008-09-0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春分公司  李启慧

众所周知,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又以制度的形式,为监督立下刚性的规矩。纵观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不难发现,目前,监督制度虽已订立不少,又在不断完善,但监督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贪污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完善监督制度是必要的,但制度需要落实,并非有了制度就可一劳永逸。

监督制度落实难的原因分析

反观监督制度的落实现状,总一个“难”字了得,究其原因:

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们知道,监督制度的制定者,一般都以居高临下的眼光放眼所管辖的范围,参照已有案例,要求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但百密总有一疏,对现有监督制度细加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监督制度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针对普遍现象的多,针对个别现象的少;亡羊补牢的多,未雨绸缪的少;要求监督客体的多,要求监督主体的少。

二、监督主体的权责不够明确

目前的监督队伍不能说不庞大,有专职的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检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有上级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有同级的领导干部,还有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但这恢恢网中,仍有遗漏,仍有监督死角,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再作反思。笔者认为,众多监督主体,其权责不够明确,是一种缺陷。看一看这些监督主体,虽各尽所能,各司其职,但也各有软肋,如:专职的因人手有限而力不从心,上级因下属分散而鞭长莫及,同级因难避制肘而心存顾虑,社会和群众因知情难详而效用有限,凡此种种皆因监督主体的权责不够明确所致。

三、监督客体的主客观因素影响

在客观上,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手握大权的领导干部或因头上的光圈不乏鲜亮,或有创业、改革的功劳在身,或者来头不小,靠山较硬,或个人能力较高,也曾有一番作为,形成一手遮天,一言九鼎,一言堂,家长制作风,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使监督制度无法落实,使监督者或以美好愿望看其所作所为,或以无能为力而望洋兴叹。

在主观上,由于领导干部个人素质存在差异,那么,对待监督制度的落实态度也不一样。有些人明知有制度却不执行,明目张胆地我行我素;有些人对制度了解甚多,更知其刚性原则,但却避重就轻,面上是冠冕堂皇,暗地里却营私舞弊,或者看风使舵,在上级要求严厉时就规矩些,在群众议论多时就收敛些,在风声紧时就正经些,否则,就原形毕露,这些使监督制度的落实时好时坏,时紧时松。

四、对监督制度执行的问责制不够健全

目前,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加大,这已无可厚非,但对未执行制度,而又未造成后果,形成案件的,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一说了之,或者不闻不问。

问责制不健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监督主体而言,监督主体失职,渎职,当为而不为的,问责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对监督客体而言,被监督者,未照章办事,而又未中饱私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问责同样没有到位,如此等等给监督制度的落实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于监督制度落实难的原因,当然还有不少,囿于个人的见识有限,在此无法一一罗列。

克服监督制度落实难的对策

从上述的原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监督制度要全面、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确实颇有难度。面对困难,我们不能回避,不能绕道,只能直面困难,解决问题,让监督制度得到更有效地落实。

从上述的原因分析中,我们也得到了启发,寻找到一些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的精要,在于管用。这就要求所订立的制度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让被监督者在操作过程中不会觉得太过繁复,也让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程序清楚,便于监控。那么,反观现有的监督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监督制度制定时,既要抓住共性,又要体观个性。一般情况下,监督制度都是给下级或同级制订的,因此,制订时,在充分考虑共性情况的同时,也要认真抓住个性。为此,在制度成文前,一是应充分征求包括监督主客体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二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三是各单位各地方是存在差异性的,制度应尽可能采用一地一策,即在总的制度框架下,各地各单位应有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二)所订制度,既能从已发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亡羊补牢,又要有前瞻性。可通过举一反三的形式,预见一些苗头性的情况,并在制度中体现出对类似苗头性情况加以监督约束的措施,从而予以有效防范。

(三)对工作要求的界定要科学合理,定量与定性要有机结合,做到照章办事又不流于形式,规范程序又不教条主义。

二、有效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

要让监督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监督主体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要让监督主体有效发挥作用,就要让众多的监督主体职责要清、权力要明、赋权确切。这就要做到:

(一)分工明确,让众多的监督主体明确各自的监督对象和职责,还要有一定的交叉,从而形成一个大监督网络。

(二)监督主体各方,既要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又要对监督主体的各方力量加以整合,通过经常地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要有效保护监督者的权益。监督者要积极监督,认真监督,敢于监督,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的心态,要让监督者放下思想包袱,解除后顾之忧,最重要的是要有效保护监督者的权益,严防各种方式的打击报复,严惩各种方式的打击报复。

三、对监督客体的权力要有制衡机制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这已成共识,因此,对权力如果没有有效制衡,那么,制度就难以执行,监督就难以有效,腐败就容易滋生。在设立权力制衡机制时,下面的情况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要科学对待“一支笔”现象,统一指挥固然重要,但要防止个人赋权过重,如果一手遮天,就容易助长家长制的形成,助长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就容易产生腐败。

(二)要坚持决策者不经办,经办者不决策的原则,规范权力动作程序,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不论是“人、财、物”,还是“产、供、销”的各个环节,都要予以高度重视。

(三)对已有家长制苗头的,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就要盯得更紧,不管其贡献多大,荣誉多高,都不能碍于情面而迁就,而应该要求更严格,检查更认真,监督更到位。

四、对监督管理落实情况的问责制要健全

建立健全问责制,是监督制度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对监督制度的问责,可以分为对监督主体的问责和对监督客体的问责两部分。

(一)对监督主体的问责。在多个监督主体职责分工明确的前提下,要求监督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监督客体的监督要积极主动,及时到位,通过事前的把关,事中的参与,事后的检查等形式,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那么,监督主体因监督不主动、不到位而出现失察、失职现象,都属于问责的内容。通过推行问责制,一方面给监督主体增加履行监督职责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也给监督者提高自觉监督的信心和决心。

(二)对监督客体的问责。在监督客体中,主要包括决策者和经办者两个群体。就决策者而言,主要是问责决策者,有没有照章办事,有没有按程序办事。只要不按规定办,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有没有造成不良后果,都要进行问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制度落实的刚性原则。对于经办者来说,实行问责制,就是要提高经办者的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做到有章必循,办事不能只唯上,不能存在私欲,要明确意识到,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时刻在盯着。

综上所述,对于监督制度落实难的问题,通过采取上述的种种措施以后,相信是会有所改观的,当然,办法还有很多,在此仅作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敬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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