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干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其他培训。
条例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条例规定,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