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安乡县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01 / 实行财政补贴
按照本办法新引进、公开招聘的人才,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工作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 (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由县财政发放工作和生活补贴,工作和生活补贴一年一补,连续发放五年
职务或学历 | 工作和生活补贴/年 |
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 50000元 |
全日制博士 | 40000元 |
工程技术类和自然科学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 30000元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30000元 |
“双一流”全日制本科 | 20000元 |
上述人才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且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县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职务或学历 | 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
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 20万元 |
全日制博士 | 15万元 |
工程技术类和自然科学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 10万元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10万元 |
“双一流”全日制本科 | 5万元 |
新引进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用型的,能够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性人才,在我县工作满两年后,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贴5万元,满五年且在县城购房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
02 / 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县科技局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对传统产业有重大升级作用的项目,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给予经费资助。
03 / 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人才就医等问题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协助解决子女就学、人才就医等问题,用人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引进人才健康体检工作。
04 / 做好配偶随迁工作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帮助其配偶推荐或调任工作,属正式在编人员的,按程序调入与其原工作单位性质相同的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并安排与其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接收。配偶暂无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县人社局推荐到企业工作或以劳务派遣方式推荐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实行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
刚性引进主要采取公开招录(聘)的方式;柔性引进主要包括兼职、挂职、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属于柔性引进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未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相关待遇的,可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待遇。
鼓励支持人才提升学历、晋升职称
对新提升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对象,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学历提升补贴;对晋升为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的对象,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贴。
建立人才信息库
建立(机关)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社会工作人才信息库,作为后备人才进行储备。表现优秀的各类人才优先纳入“安乡英才”,按“安乡英才”关怀激励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
择优提拔 调任
根据引进人才的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择优调任公务员。
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各单位“一把手”要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特点安排相关工作,并为每名引进人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作为培养人,确定目标、因材施教,确保引进人才更快、更好的适应工作。各单位“一把手”每月要与引进人才谈心谈话,了解他们尤其是未婚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上的困难,给予其全方位的关心。
丰富人才主体活动
依托人才驿站,开展人才专场交友会、人才沙龙、主题讲座等活动,增进人才间的情感交流,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打造充满活力与凝聚力的人才社群。每年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经费,开展一次慰问优秀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活动。
加强专家的联系与服务
完善县级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大人才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县人才工作及各类人才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等,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附言
安乡县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和工作和生活补贴、人才奖励经费的申报评选认定实施工作每年年底开展。
凡被正式录用(聘用)的,原则上要在我县服务五年 (含试用期)。未满五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解聘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至2020年11月15日引进的人才按《安乡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安办发〔2018〕4号)政策执行,2020年11月16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引进的人才按《安乡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安人才发〔2020〕1号)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