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安乡党建网 !
您的位置: 首页 >人才驿站>人才政策>详细内容

安乡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8 19:32: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并重原则;

(三)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原则。

第四条  成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以及县委编委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科协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每年研究人才工作一次以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县人社局在每年10月前汇总、整理各单位下一年度人才需求情况,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成立人才引进小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前往各大高校宣传我县人才工作与引进政策,对我县急需引进的人才加强联系,吸引各类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

第七条  每年拿出适量编制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

(一)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工程技术类和自然科学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用型的,能够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性人才。

第八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实行财政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后(含试用期),在我县工作期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由县财政发放工作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70000元、60000元、40000元、40000元、30000元,工作和生活补贴一年一补,补满七年。上述引进人才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且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县城购房的,与我县续签三年服务协议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县科技局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对传统产业有重大升级作用的项目,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给予经费资助。

(三)解决子女就学。对按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的子女,由县教育局按照引进人才就学意愿在所属范围内就近安排学校就读,若意愿学校学位已满,征得人才同意后,统筹安排其他意愿学校。

(四)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按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帮助其配偶推荐或调任工作,属正式在编人员的,按程序调入与其原工作单位性质相同的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并安排与其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接收。配偶暂无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县人社局推荐到企业或劳务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上岗。

(五)优先推荐评优晋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优先推荐为县级以上人才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县人社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数内优先聘用。

(六)给予交通补助。籍贯在外省、外市的引进人才,可按《安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发〔2014〕4号)规定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相应票据由用人单位给予每年一次往返交通补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实行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刚性引进主要采取公开招录(聘)的方式;柔性引进主要包括兼职、挂职、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属于柔性引进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未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待遇的,可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人才投入

 

第十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工作和生活补贴、人才奖励经费及人才交流、联谊、研讨和工作会议等,并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引进人才数量的增多,逐步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县财政按照每年实际所需金额核拨,专款专用,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五子”精神。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解决好“五子”问题。“房子”,为本人且其父母在我县无固定住房的引进人才提供住房。“车子”,为引进人才配置自行车,方便其开展工作。“锅子”,为引进人才提供免费的用餐服务。“担子”,优先选派引进人才参与中心工作,安排到急难险重岗位锻炼,择优提拔重用和职级晋升。“乐子”,设立文娱活动室,成立兴趣活动小组,组织引进人才开展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一)设立优秀人才激励奖励。根据工作业绩每年考核评选出一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对在人才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贡献奖。

(二)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在职自学以不脱产学习为主,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单位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细则给予个人适当绩效加分奖励。县委组织部对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根据人数及层次给予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加分。

 

第四章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机关)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社会工作人才信息库,作为后备人才进行储备。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培训学习。

第十四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在我县组织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面积极向引进人才倾斜;引进人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我县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纳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各单位“一把手”要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特点安排相关工作,并为每名引进人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作为培养人,确定目标、因材施教,确保引进人才更快、更好的适应工作。各单位“一把手”每月要与引进人才谈心谈话,了解他们尤其是未婚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上的困难,给予其全方位的关心。

第十六条  丰富人才主体活动。每年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组织开展一次有突出主题的人才活动。每年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经费,开展一次慰问优秀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人才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专家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县级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用人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引进人才健康体检工作,开通专家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县人才工作及各类人才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等,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安乡县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和工作和生活补贴、人才奖励经费的申报评选认定实施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为每年9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年底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后兑现奖励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被正式录用(聘用)的,原则上要在我县服务五年(含试用期),并签订五年服务期协议。未满五年的,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需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退还已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引进人才参照《关于大力引进优秀人才服务开放强市产业立市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9〕2号)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前引进的人才按《安乡县人才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安委〔2010〕8号)政策执行,2015年至2017年引进的人才按《安乡县高学历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安发〔2015〕1号)政策执行, 2018年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引进的人才按《安乡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安办发〔2018〕4号)政策执行)。

 

 

中共安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日


终审:安乡县委组织部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