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任免干部票决制和竞争上岗制实施办法
“少数人定调子,多数人随大流。”这种任免干部的形式在湖南将成为历史。
30日下午,记者在省委组织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将正式出台实施。湖南地方干部任免正实现从“议决制”到“票决制”的转变。
票决制和竞争上岗制,是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的两项重要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是地方党委选人用人的核心环节,竞争上岗是竞争性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湖南先后在9个市(州)、8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干部任免票决制试点,在省直机关全面实行了竞争上岗。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武吉海指出,“票决制”取代“议决制”后,书记和一般常委各持一票,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少数人定调子,多数人随大流的局面。过去书记是任免干部的拍板人,现在是组织者,既可以限制书记滥用权力,又确保了书记在选拔干部过程中作用的发挥。实现选贤任能,提高选人用人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解读:
《任免干部票决制》
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或提名人选(本级党委常委兼任的除外)。
一般以无记名的方式实行等额票决,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后,还要提请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的形式票决。票决必须严格按6个步骤进行,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与票决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或涉及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
票决未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常委会成员同意后提交另一次常委会讨论并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竞争上岗意见》
主要适用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考试测评与考察相结合等8项原则,按7道程序进行。
《意见》明确考试测评是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考试测评分数要达综合分数的30%。此外,大会投票推荐占30%,个别谈话推荐占15%,领导推荐占25%。
(来源:湖南红星网)
(责任编辑:潘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