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文件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
近日,湖南省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台《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对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行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则》明确了基本要求和决策范围,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遵循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提高决策水平等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规划编制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的建设特别是干部任免、奖惩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问题等方面。
《规则》规定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十个步骤。会前准备阶段分五个步骤:由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党委(党组)书记审定;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会前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县党委要听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织的意见,再由党委(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会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同时送达。会中决策阶段分两个步骤: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讨论。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书记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未到会的同志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进行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会后实施阶段分三个步骤: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抓好贯彻落实;明确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决策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规则》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决策全程纪实、决策事项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五项配套制度。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所管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检查考核中,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将党委(党组)书记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关责任人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党委(党组)书记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责任编辑:施 卓)
《规则》明确了基本要求和决策范围,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遵循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提高决策水平等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规划编制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的建设特别是干部任免、奖惩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问题等方面。
《规则》规定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十个步骤。会前准备阶段分五个步骤:由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党委(党组)书记审定;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会前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县党委要听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织的意见,再由党委(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会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同时送达。会中决策阶段分两个步骤: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讨论。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书记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未到会的同志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进行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会后实施阶段分三个步骤: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抓好贯彻落实;明确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决策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规则》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决策全程纪实、决策事项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五项配套制度。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所管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检查考核中,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将党委(党组)书记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关责任人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党委(党组)书记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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